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82民初10303号
原告: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郎庭1幢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聚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杭州聚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联时代大厦A幢16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电力公司)为与被告义乌聚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聚厉公司)、被告杭州聚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聚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经变更):1.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2328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0.1%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前调解阶段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了保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网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聚厉公司、杭州聚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义乌聚厉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10KV临时基建变设计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义乌聚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KV临时基建变供配电工程;工程地址: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片区更新改造地块;工程内容范围:10KV供配电工程项目设计及预算的编制,施工图纸范围内包含的电力电缆(含土建管道),临时电图纸内容(变压器、电杆、计量箱、高低压电缆等)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76000元(一次性包干价,含税);开工日期:2019年9月11日,竣工日期:2019年9月30日。验收通电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60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款的97%,计款人民币752720元;3%质量保证金,计款人民币23280元,待通电验收满2年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约定金额0.1%的违约金;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每天0.1%工程款总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南网电力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完工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告义乌聚厉公司开具75272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义乌聚厉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原告支付752720元工程款。剩余23280元质保金,被告义乌聚厉公司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义乌聚厉公司系被告杭州聚厉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两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一份、银行客户回单、增值税发票各两份以及到庭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义乌聚厉公司签订的《10KV临时基建变设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合同约定“验收通电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60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款的97%,计款人民币752720元”,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告义乌聚厉公司开具75272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义乌聚厉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原告支付752720元工程款,由此可知,案涉工程应已于2019年11月20日前通电验收通过,截至2021年11月20日质保期已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故应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质保金23280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存在资金占用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故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杭州聚厉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义乌聚厉公司,故应对被告义乌聚厉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聚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2328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聚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9元,由原告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义乌聚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聚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