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阜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4501号 原告:江苏华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北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朗庭1幢5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9日,原告江苏华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阜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依法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江苏华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