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936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被申请人: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申请人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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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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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