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鑫晟聚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中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2民初442号 原告:陕西省鑫晟聚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咸阳市秦都区咸通路与建设路什字西北角南洋维也纳花园5号商住楼3**1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BM5T0T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康路46号11号楼一**25层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X094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080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省鑫晟聚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省鑫晟聚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省鑫晟聚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