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3684号之一
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5元减半收取8,90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02.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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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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