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

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3684号之一 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联森贸易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5元减半收取8,90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02.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