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85号 原告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11。 法定代表人黄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XL。 法定代表人雷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8元,减半收取7044元,由原告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