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4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苍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资产处置办公室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苍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6民终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郭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