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913号
原告: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莘奉公路奉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敏,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B区6层605-2室。
法定代表人:徐忠喜。
原告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9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