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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胡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11471号 原告:胡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王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