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11471号
原告:胡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王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