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344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竹梅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
书记员郝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