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速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621民初712号
原告:安徽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速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新城西关溪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相广公司)与被告淮北市速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速达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速达教育,经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140元(自2018年5月1日暂计至2018年11月27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退还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中级职称合作协议》,原告委托被告提供25人中级职称的报名、培训等服务,合同总金额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75000元预付款,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人员的职称报名、培训等工作。2017年6月30日,双方就上述协议达成《补充协议》,但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3月20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上述两合同,约定除已退还的20000元外,余款55000元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退还。合同解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退还25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速达教育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称,已按原告的要求办理了相关人员的中级职称证件,并向本院提交了职称证件复印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7日,相广公司与速达教育签订《中级职称合作协议》,相广公司委托速达教育为25人代办非国有电力工程中级职称,合同约定总费用为150000元。合同签订后,相广公司支付75000元预付款。2017年6月30日,双方就上述协议又签订《补充协议》。2018年3月20日,因速达教育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约定除已退还的20000元,余款55000元速达教育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退还。合同解除后,速达教育退还25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予返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相广公司与速达教育就原签订的代办中级职称服务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合同解除后,速达教育理应按解除合同的约定退还相广公司剩余预付款55000元,但至庭审时尚欠30000元未予退还。故本院对相广公司要求速达教育返还预付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相广公司要求速达教育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速达教育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北市速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被告淮北市速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87元,由原告安徽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红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晓蓉
附件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