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民初690号

原告:***,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梁风飞,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秀峰,破产清算业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斌,男。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享有东辰公司职工债权经济补偿金120000元、高温补贴9600元,合计129600元并优先受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6年4月10日入职东辰公司,从事变压器生产及实验工作,工作期限为12年6个月。2018年10月因东辰公司裁员,擅自与***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3月15日和2019年4月2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东辰控股集团等六家公司和东营市东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20年4月28日,东辰公司管理人发布(2019)辰集破管函字第5007号《关于东辰集团等十一家公司职工债权表公示的通知》,并附东辰集团等十一家公司职工债权表,没有对***的职工债权予以确认,东辰公司不予确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

东辰公司辩称,一、***请求东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8年9月28日,因东辰公司停产,部分员工被分流至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思特公司),而东辰公司与佛思特公司在员工分流时属于关联公司,***被分流至佛思特公司继续工作,且每日按时打卡上班,并未因企业停产导致失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主张东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请求东辰公司支付高温补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质检员,该工作岗位为室内工作。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的工作环境不符合发放高温补贴的条件,且***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一直在户外从事工作,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三、***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依据***起诉状中所述2018年10月因东辰公司裁员,擅自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则此时***已知晓自身权利受损,因此***现在主张职工债权及高温补贴,其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06年4月10日入职东辰公司。***在东辰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2018年9月份,因东辰公司停产,东辰公司安排***分流至佛思特公司继续工作。

2019年3月7日,东辰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2019年3月15日,本院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高秀峰。2020年4月28日,管理人对东辰公司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其中未包含***主张的职工债权。本院(2019)鲁05破30-35、47-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定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辰公司、佛思特公司等十一家公司虽为形式上的独立法人,但实质上均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张振武实际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十一家公司在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混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主张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和高温补贴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应支付,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双倍经济补偿金是对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经济补偿金虽然具有补偿性,但同时还兼具社会保障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找到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基本公民权利,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东辰公司、佛思特公司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张振武实际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因东辰公司停产,东辰公司安排***去佛思特公司工作,***已实际到佛思特公司上班,视为认可东辰公司的安排,***的工龄应连续计算。***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的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实质解除,不能认定东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东辰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并未举证证明其工作环境状况,其主张高温补贴,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 燕

审 判 员  王 辉

审 判 员  崔海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商卫卫

书 记 员  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