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民初68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5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秀峰,破产清算业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斌,男,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悦,女,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斌、王心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对东辰公司享有业务提成款90372元及工资差额14400元为职工工资债权,并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2.诉讼费由东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在东辰公司从事业务员销售工作,工作期间为东辰公司销售电气设备,完成多个订单。东辰公司对于业务人员工资采取固定工资加业务提成方式,并签订2018年业务责任状,约定了提成比例,且根据全年提成来确认工资,应向***补足差额工资。现东辰公司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对业务提成工资、工资差额债权不予确认。
东辰公司辩称,一、东辰公司已对***职工债权数额10867元进行确认,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2020年4月28日,管理人发布《关于东辰集团等十一家公司职工债权表公示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东辰集团等十一家公司职工债权进行公示,通知中明确载明:“职工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数额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但***不仅未提出异议,还于2020年4月28日前往管理人处确认其职工债权10867元,并表决同意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及职工债权清偿方案,其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具有法律效力,且***职工债权目前已清偿完毕。现***反悔之前的意思表示,并就职工债权提起诉讼,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主张的提成不应认定为破产法意义上的工资,更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的范围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规定旨在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生存权利,是在合法合理限度内对于全体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而***主张的提成作为一种高额的业绩奖励,已远远超出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合理范围,在企业陷入严重经营困难情况下,向某个人支付高额提成无疑损害了其他全体职工和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有违《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之初衷。因此,提成不应认定为破产法意义上的的工资,更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三、***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时效。东辰公司已向***支付了业务提成,已不再欠付其提成款。假设东辰公司欠付***提成款,***在完成回款后一年内,也从未向东辰公司及管理人主张过任何提成,因此***现在主张确认其提成款,已超过一年的时效,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在东辰公司从事电器销售工作,2018年初,东辰公司与***签订《2018年营销考核责任状》,约定:“责任状有效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营销目标为当年销售合同挂账额达到805万元,当年合同回款额达到当年合同应收总额的85%。薪资结算方式年挂账额为:所有实习销售员每月发薪资1500元(业务提成另外核算),实习期三个月,实习期考核合格后,转为一级销售人员。一级销售员每月薪资1800元(年挂账额600万元),二级销售员为2200元,三级销售员为2600元,四级销售员(年挂账额1200万元)每月薪资3000元,五级销售员为5000元,六级销售员为6000元。由公司运作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省网业务,销售员前期关注国网投标、参与分析价格、制作标书的,提成为中标合同额的0.5%,中标后,后期进行送货送检、办理验收手续、挂账回款的,提成为中标合同额的0.5%。一般签订的业扩项目都需要有预付款,最低为30%。”2018年***代表东辰公司与国网湖北电力公司(十堰)签订标的为11084606元的合同,2018年6月15日回款3720069.2元,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恩施)签订标的为2686824.94元的合同,2018年8月18日回款2686824.94元。2017年***代表东辰公司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签订标的额为4464293元的合同,2019年2月回款4464293元。截至2019年3月,东辰公司已向***支付提成款199776元。
2019年3月7日,东辰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2019年3月15日,本院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9年5月9日,东辰公司管理人作出《关于对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统洲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留用人员的通知》,决定对未留用人员进行待岗处置,并按照2019年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的70%即1337元支付生活费。2020年4月28日,管理人对东辰公司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其中包含***职工债权10867元。***签字认可对重整草案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明确知悉,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上签字同意《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主张的破产职工债权(业务提成工资及工资差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超过时效,***主张的职工债权属于劳动报酬,其与东辰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东辰公司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关于***主张的提成工资,***提交的东辰公司2019年2月21日400万元收条为复印件,无法看出对应哪个合同,***主张还有30万元公对公打款,但并未提交证据,两笔款项不能确定系哪个合同项下的回款。从东辰公司提交的2019年销售人员提成统计表来看,2017年***代表东辰公司与国网湖北电力公司签订的标的为4464293元的合同,2019年2月回款4464293元,该笔回款提成22321元,已经支付给***。***主张对前述430万元再行计发提成证据不足。***主张应当按照1%计算提成款,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提交的2018年销售人员提成统计表与东辰公司提交的2018年销售人员提成统计表不一致。***提交的2018年销售人员提成统计表上只有梁风飞的签字,而东辰公司提交的2018年销售人员提成统计表能够与东辰公司报销单据(实为提成发放审批单)相对应,该单据有公司经理、部门经理、会计、出纳及经手人的签字,相对而言更为可信,并且东辰公司申请重整后已被管理人接管,不排除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原公司管理人员与其职工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在两份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对***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其次,按照《2018年营销考核责任状》,由公司运作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省网业务,销售员前期关注国网投标、参与分析价格、制作标书的,提成为中标合同额的0.5%,中标后,后期进行送货送检、办理验收手续、挂账回款的,提成为中标合同额的0.5%。***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完成的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合同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且当年完成全部回款。对***2017年代表东辰公司与国网湖北电力公司签订的合同,因签订合同的时间不在2018年营销考核责任状有效期限内,且该合同2019年2月才完成回款,其主张按照1%计算提成,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东辰公司已提交证据证实,且***在庭审中也认可东辰公司已向其支付提成款199776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东辰公司仍欠付提成款。关于***主张的工资差额。首先,***未提交证据证实其2018年的工资发放数额;其次,《2018年营销考核责任状》确定的营销目标为当年销售合同挂账额达到805万元,当年合同回款额达到当年合同应收总额的85%,***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当年合同回款额达到了当年合同应收总额的85%,其主张按照四级销售员每月发放底薪3000元证据不足。并且,***已对东辰公司公示的其职工工资债权10867元及分配和重整方案进行了签字确认。综上,***关于其业务提成工资和工资差额应认定为职工工资债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 燕
审 判 员  崔海霞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