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