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佑广,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郭佑广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