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1156号
原告: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2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11585704。
法定代表人:孔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龙庭路10号办公大楼一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594936。
法定代表人:赵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海湾太武城一期1幢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03951398。
法定代表人:叶秋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559元,撤诉减半收取4279.50元,由原告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