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2126号
原告:辽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99406644L。
法定代表人:丁桂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北塔乡吻喇吐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6926783139。
法定代表人:杨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丽,浙江永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辽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华
人民陪审员 任绍丹
人民陪审员 杨明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