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190号
原告***。
被告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