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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民三初字第000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