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民三初字第000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