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76号
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国茂商务中心**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