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190号
原告***。
被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怀锋,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