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龙佳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公寓写字楼25D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9197G。
法定代表人:于迎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苑,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玉,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森天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8816994E。
法定代表人:许淑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铁柱,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佳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佳建公司)、东莞市森天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森天德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龙佳建公司、森天德公司以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双方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龙佳建公司、森天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8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龙佳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森天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本诉诉讼费12408.58元,减半收取为6204.29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东莞市森天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20437.08元,减半收取为10218.54元,由东莞市森天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531.63元,减半收取为18265.82元,由深圳市龙佳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东莞市森天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465.8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祁晓娜
审判员 何 飞
审判员 伍小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晓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