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监理费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2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监理费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65381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