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8民特3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园景商住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男,土家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家界市永定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家界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媛贞,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与被申请人*家界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人民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龙城公司称,1、仲裁裁决书认定部分事实错误。2011年2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同年3月11日,申请人按要求进场履职。因被申请人未办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2011年6月24日后,项目暂停施工,申请人至仲裁立案前没有收到解除合同及案涉项目搬迁的通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部任职,申请人只得等候被申请人的项目正常动工,按月给监理人员发放工资至仲裁立案前,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共计164.3万元。2、被申请人重大过错与申请人的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对赔偿额度进行枉法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停工期间损失费用218.4万元,包括实际发放人员工资59.4万元以及申请人停工期间损失159万元。故申请人龙城公司请求:撤销****(2018)33号裁决书第(三)项、第(四)项及由龙城公司承担仲裁费用19878元,由被申请人市人民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市人民医院称,1、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所列的理由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2、涉案工程没有做,也没有开工,申请人的监理工作没有实质性开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均是在仲裁庭进行认定了的,赔偿的额度问题均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家界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33号裁决:(一)解除2011年2月18日申请人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家界市人民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终止合同履行。(二)被申请人*家界市人民医院向申请人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4万元;并自2011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利息),直至付清日止。(三)被申请人*家界市人民医院向申请人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四)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39636元,由申请人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9818元,被申请人*家界市人民医院负担19818元。以上裁决所涉及的金钱给付义务,限被申请人*家界市人民医院在收到本裁决书后10日内履行完毕。
2011年1月24日,招标人(被申请人)*家界市人民医院向投标人(申请人)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范围:*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内科楼)工程监理服务,包括:工程准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中标总价格120万元。201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市人民医院与申请人龙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合同期550天。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约定:监理单位进场后一周内支付24万元,基础完成支付24万元,主体结构封顶支付36万元,竣工预验收合格支付3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付清余款。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39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但该合同对滞纳金标准未进行约定。2011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市人民医院向申请人龙城公司发出《*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内科楼)工程项目监理进场通知单》,要求:项目监理部于2011年3月11日正式进场,按照施工进程要求派驻相应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2011年3月11日,申请人龙城公司发文成立“*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内科楼)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监理人员进场。2011年5月19日,申请人龙城公司向被申请人市人民医院提交第一期监理费24万元税务发票,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监理费。该款未支付。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6月24日期间,申请人龙城公司派出监理人员,开展了工程准备阶段的部分监理工作。2011年6月24日,停止现场监理工作。停止现场监理工作的原因是:受*家界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调整影响,本案涉及的*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内科楼)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停止建设。2012年10月25日,*家界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家界市人民医院搬迁新建。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龙城公司认为因涉案项目停工造成实际损失明显大于5万元,被申请人市人民医院应依法赔偿,裁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要求撤销裁决书第(三)、(四)项的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应重点审查本案是否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经审查,申请人龙城公司没有提交本案符合撤销裁决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故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辉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