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25民初860号 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无为县。 负责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