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302民初4276号
原告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对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告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