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302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横冲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时代星城1栋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6)湘13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娄底供电分公司的工程款47万元予以提取。2018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湖南昌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302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