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何指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横冲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何指挥,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指挥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字[2021]第17号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指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2年7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7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2年7月12日向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指挥承诺在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纠纷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海燕电气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被执行人何指挥缴纳申请执行费1,160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22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