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化中农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F01栋16号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L2WLW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化中农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烟溪镇双丰村第三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RJ9LH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化中农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并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9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