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6民初838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东清流村村委东二百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天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朝阳大街8号26号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