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民初1480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富贵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鼓山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原告公司推荐。
被告:河北天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朝阳大街8号26号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富贵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富贵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富贵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富贵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8元,减半收取计2749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富贵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