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738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女,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440002480A,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号。
负责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