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774号
原告:河北矛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裕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冀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胜广场A座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客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矛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冀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矛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冀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矛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河北矛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