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4民初1419号之一
原告:***固智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乡街道好孩子幼儿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84565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庆市永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安庆园艺场第一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6361825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固智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永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固智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智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智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固智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