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某有限公司、东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971民初13418号 原告: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7549.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645.47元(以452022.8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6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8日;以225526.4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8日);二、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以上暂计为685194.75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东莞铭萃花园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东莞市)的东莞铭萃花园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同时合同对工程名称及内容、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工程质量、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工程验收、保修期、违约责任等事宜亦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确认)2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3年5月1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造价(含税)为7517549.28元。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4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77549.28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或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起诉材料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2021年10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东莞铭萃花园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东莞市)的东莞铭萃花园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总价款760万元,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办理验收并正式供电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第四条第5、6款约定: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并安全送电后,乙方向甲方报送结算申请和全部结算资料,甲方收到合格完整资料后二个月内办理结算,结算审核完毕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工程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两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且乙方处理完所有质量问题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付清剩余工程质保金(不计息);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保修期两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该合同另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 原告主张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工程于2021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但未有书面竣工验收文件。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2023年5月18日,彭某向原告发送一份结算审核清单,并告知此为调整后的,原告回复那就按这个结算吧。原告主张彭某系被告委派负责结算的员工。据该结算审核清单载明,案涉工程施工方报送价为7651037.49元、审核后的结算造价(含税)为7517549.28元、核减金额133488.21元。原告主张被告付款时间及金额分别为:(1)2021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40000元;(2)2022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40000元;(3)2022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4)2022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元;(5)2022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60000元。以上合计支付工程款6840000元,并提供了《客户业务回单》佐证。 庭审中,原告表示若胜诉,向法院申请退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审查的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或书面的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据原告提交的《东莞铭萃花园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客户业务回单》可证实,原、被告经微信对账确认,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7517549.28元,被告已付工程款6840000元。故扣减已付款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77549.28元。另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5款约定,被告应于结算审核完毕后20天内向原告支付款项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即7292022.80元,现被告已付款为6840000元,该节点进度款尚有452022.80元未予支付,双方结算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故该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8日起算;同时,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6款及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涉案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即225526.48元,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两年,原告主张工程已于2021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在被告未予抗辩之情况下,原告以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予支付该质保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质保金的逾期付款利息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工程款677549.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即:以45202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5526.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51.95元,保全费3945.97元,合计14597.92元(原告已预缴),该款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费14597.92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被告向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459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