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91民初3531号
原告:保定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保定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保定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2元、保全费5000元由保定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