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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电之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1217号******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翀,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电之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旗新村F组团12/12栋1/1单元1/6楼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电之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4元,减半收取6,627元,由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余额6,62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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