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民终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金鸿路北报警站后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W0X046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国际机场货运部办公大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61552837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大理州宾川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鑫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大厦28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9782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朔铭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先进清洁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6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大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云南朔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6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