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568号
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696号丝绸之路交易中心1栋办公20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228597034N。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冶建二区,系公司项目管理人员。
被告: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北报警站后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500MA4W0X046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猛狮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东街2345号管委会2.3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MA78FYH85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猛狮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7.77元,由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哈 帕 尔 · 萨 伊 木
人民陪审员 图尔***提·***尔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热 米 莱 · 杰 力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