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568号 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696号丝绸之路交易中心1栋办公20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228597034N。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冶建二区,系公司项目管理人员。 被告: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北报警站后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500MA4W0X046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猛狮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东街2345号管委会2.3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MA78FYH85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猛狮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7.77元,由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哈 帕 尔  ·  萨 伊 木 人民陪审员 图尔***提·***尔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热 米 莱  ·  杰 力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