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204号
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新,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楼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9853096Y。
法定代表人:蒋江涛。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价值18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亦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价值18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生产设备(详见设备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朱诗浓
书记员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