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2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新,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楼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9853096Y。
法定代表人:蒋江涛。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价值18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价值18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生产设备的查封(详见设备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诗浓
书记员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