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得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得诚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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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7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得诚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16号3幢9层南,法定代表人:黄海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胡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路南段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EEE30Q。




法定代表人:赵国枢。




申请执行人杭州得诚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7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得诚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得诚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6680元、逾期利息19876.5元(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3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1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枢继续罚款,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得诚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祝新明


审判员余庆伟


审判员胡雁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胡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