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赞皇镇小***村小**1-102。
法定代表人:李海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砂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县城东。
法定代表人:杜振恒,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华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富强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勾文生,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卓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长安区中山东路**融通财金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执行董事。
上诉人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9民初6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管辖约定中的地域管辖约定应属有效。依据合同的管辖约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新华区的人民法院管辖,既然本案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本案即应当由***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引起纠纷,案涉转让土地系国有建设用地,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虽然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管辖法院是***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但该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原审法院认为其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