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702民初217号
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广场中源花园**。
法定代表人:NicholasJamesGronow。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厚电力公司)诉被告阳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厚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昳,被告**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厚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330014.2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在2330014.2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被告涉案工程**豪庭小区房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协议书》,由原告承建被告阳江**豪庭47-58栋(即供电方案三期公变及专变)10KV配电安装工程。2018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以房屋及车位抵减配电工程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其**豪庭小区两套房产和两个车位作价1520000元抵减原告配电工程前期的工程款。2019年5月6日,原告因被告拖欠工程进度款而停工,原告与被告签订《复工同意书》,双方确认涉案工程金额为11150014.29元,计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820000元,剩余的未完成及未支付金额为5330014元。同时,被告承诺收到住建局调拨款后即支付2000000元给原告,原告即刻恢复施工;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再从住建局调拨款中支付1500000元给原告;被告同意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剩余工程款1830014元向原告支付完毕。2019年8月28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但是,签订《复工同意书》之后,被告只支付了3000000元给原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330014.29元未付。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对被告涉案工程**豪庭小区房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330014.29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一、按照工程协议书,被告**房产公司对尚欠原告天厚电力公司2330014.29元工程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房产公司并非故意拖欠原告天厚电力公司款项。根据原告与被告**房产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何诚忠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工程协议书》,被告**房产公司将**豪庭47-58栋(即供电方案三期公变及专变)lOKV配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以11150014.29元总价包干施工。由于前法定代表人的不当管理行为,导致在2018年3月14日前尚欠原告工程款7805010元,原告并停止施工。被告**房产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上任后,为了解决原告工程欠款及恢复工程施工,先是以公司两套商品房及两个车位作价1520000元抵顶偿还欠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又将住建局批准使用的商品房预售款3000000元支付给原告。可见,被告**房产公司一直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解决原告的工程欠款。虽然目前未能完全按照协议约定付清工程欠款,主要由于政府部门要求被告**房产公司将资金款项先用于完善51-58栋住宅楼其它项目上,尽快解决交付楼房给业主使用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并非被告**房产公司有资金而故意拖延付款。对于延迟支付工程欠款,被告**房产公司深表歉意。同时,希望原告能够理解被告**房产公司的用意及困难,给予被告**房产公司一定时间筹款解决尚欠工程款问题。二、关于原告诉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房产公司工程欠款利息问题,由于原来的《工程协议书》或《复工协议书》,均没有对逾期支付工程款作出需要支付利息的约定。因此,原告诉请工程欠款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原告诉请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起诉之日期间利息为34950.21元,因缺乏依据不应获得支持。按照法律规定,涉案工程欠款利息,只允许自起诉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非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三、原告诉请工程款优先支付,因缺乏合理依据,不应获得支持。如上所述,被告**房产公司没有故意不予支付工程款给原告。为解决尚欠原告的2330014.29元工程款问题,被告**房产公司已经申请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预售监督款账户内资金支付给原告,或希望原告给予被告**房产公司一定时间另行筹款付清尚欠工程款。由于被告**房产公司开发的47-58栋住宅楼商品房已经销售完毕,小区房产权属归业主所有。原告诉请对小区房产折价拍卖并以2330014.29元工程款对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的前提基础并不存字在。因此,原告提出的该项请求,缺乏合理依据。但被告**房产公司愿意就解决工程欠款问题具体办法及时间与原告天厚电力公司进行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告天厚电力公司是于2016年1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电力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等等。
2017年2月20日,被告**房产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原告天厚电力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阳江**豪庭47-58栋(即供电方案三期公变及专变)10KV配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南新区地段之七号**豪庭小区47-58栋;二、施工工期:正式通电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三、工程内容及质量要求:工程主要内容及承包范围:(1)工程主要内容:由采用单回截面300㎡电缆接入110千伏桂山站10千伏F06**开关站(业扩配套增加出线柜)接电。按供电部分审批后的设计图纸完成47-58栋高低压配电工程及招标文件内容的所规定范围,包括:变压器、高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从**开关站到本批总配电站、#1公变配电房、#2公变配电房、物业专变配电房)的通道和高压进线电缆、(从#1公变配电房、#2公变配电房)低压出线柜到每栋楼总用户开关箱的低压电缆,楼层母线槽接箱至楼层电表箱低压电缆,各配电房内的附属设施(含配电房防火门、电缆沟土建)等。(2)承包范围: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电缆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制作、安装;所有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负责整个系统的运转调试,并向甲方提交由供电局认可的调试合格报告;乙方负责办理并通过#1、#2公变配电房的竣工验收程序和手续,并负责办理向供电局移交的所有工作;乙方负责向供电局申报领取47-58栋671户住户和商品44间的电表,并负责安装,申报供电局供电;乙方负责办理并通过物业专变配电房的竣工验收程序和手续,达到供电条件后向甲方移交。四、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1、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包含所有设备材料费、安装调试费、检验检测费、验收费用和税金,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任何价格变动或国家法律、正常的调整而变动;2、工程造价11150014.29元;五、结算及付款方式:1、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三天内,甲方施工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总造价的30%)3345004.29元给乙方进行相关材料订购;2、待主要设备进场后三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总造价的40%)4460005.71元给乙方;3、余下的工程款(工程总造价的30%)待工程竣工,工程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供电部门验收文件一套后五天内,甲方再付清余下工程款3345004.29元给乙方。六、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期付款造成乙方延误工期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如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权暂停设备投运及施工,到款项付清方恢复……等等。
2018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以房屋及车位抵减配电工程款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于2017年签订**豪庭47-58幢10KV配电工程的《工程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11150014.29元,协议约定双方自签订《工程协议书》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带设备进场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给乙方,乙方已依时将设备进场,截止至2018年3月14日止,按协议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7805010元,甲方实已支付4300000元,按工程进度70%计算尚欠乙方工程款3505010元。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以所属权属作价为1520000元的资产,用以抵减所欠乙方部分的配电工程款1520000元。作价资产如下列明……。二、乙方同意加收甲方上述所属资产及作价数额抵减所欠乙方部分的配电工程款1520000元,并同意在47-58幢配电工程未达到供电局验收标准之前,向已竣工验收的47-58幢业主提供临时供电……等等。
2019年5月6日,原告天厚电力公司(乙方)与被告**房产公司(甲方)签订《复工同意书》,主要载明:甲乙双方2017年2月20日签订《阳江**豪庭47-58(即供电方案三期公变及专变)10KV配电安装工程》,合同金额为11150014.29元,计至2019年4月30日甲方已支付工程款5820000元给乙方,剩余的未完成及未支付金额5330014元。为尽快解决**豪庭51-58栋交楼事宜,现根据阳江市住建局的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同意按照住建局要求,自收到阳江市住建局从甲方预售监督账户调拨资金2000000元后即刻恢复施工,并保证2019年7月31日前将剩余的工程全部完成;二、……;三、在乙方完成所有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完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如果阳江市住建局另外批准在甲方预售监督账户调拨款项,甲方同意按照住建局要求,将住建局调拨款项1500000元作为乙方后期的工程款;四、乙方保证无论住建局是否调拨第三条款项,均不影响其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及通过验收合格;五、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的工程被验收及格后1个月内,将剩余的工程款1830014元向乙方支付完毕。最终结算金额以总价包干形式结算。
签订《复工同意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000000元,剩余2330014.29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诉请。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反映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28日竣工检验合格,该意见书上有原告、被告及供电企业三方共同盖章确认。被告主张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28日验收合格,并提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佐证,该报告载明**豪庭51-58栋楼项目验收日期是2019年10月28日,报告一式七份,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工程协议书》、《以房屋及车位抵减配电工程款协议》、《复工同意书》、《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被告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为证,结合本案的庭审笔录,经综合分析,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天厚电力公司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的《工程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可认定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而被告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验收日期是**豪庭51-58栋楼项目工程的验收时间,并非涉案原告承建的电力工程的验收时间。庭审中,双方对尚欠工程款2330014.29元均无异议,由于《复工同意书》第五条对《工程协议书》中关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出变更,约定被告应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及格后1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被告应于2019年9月28日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30014.29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30014.29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的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并未就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作出约定,因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故工程款2330014.29元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应付工程款之次日即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关于原告所请求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配电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中内容,性质上亦属于建设工程,故原告天厚电力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电力工程不同于楼盘的建设工程,只有在拍卖、变卖涉及电力工程范围时,承建人对折价或拍卖款中属于电力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发包人应当在2019年9月29日给付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1月8日诉至本院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故原告对属于被告所有的47-58栋工程项目进行折价或拍卖款中属于电力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阳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30014.29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330014.29元范围内对属于被告阳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涉案**豪庭47-58栋工程项目进行折价或拍卖款中属于电力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阳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英涛
人民陪审员 关健琼
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琬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