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

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81民初4359号
申请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嫩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滑艳歌(实习),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申请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翼海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