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272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88094937C。
法定代表人:杨嫩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该县电业局职工。
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保险服务费600元。本案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被告**承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0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二、本院于2020年09月23日、2020年10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豫F×××**号车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通过浚县房产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通过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有余额19929.46元,本院委托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代为扣划,经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口头回复称,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①被执行人退休凭证②被执行人有重大过错证明,该公积金目前无法进行扣划。
三.被执行人**系鹤壁市浚县人,本院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均无果,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清楚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5517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占和
审判员 周建辉
审判员 赵国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