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永定路。
本院在执行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77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6611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
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时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