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20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8809493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永定路,组织机构代码:066488299。
申请执行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豫0181民初7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傲翼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
2、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8年6月27日、2018年7月14日、2018年8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
5、2019年1月25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81执2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时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