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1民初6422-1号
原告:廊坊泰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30847854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智达昊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彩丽园58-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7231865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廊坊泰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智达昊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廊坊泰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泰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计2308元,保全费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