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10-5-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将股权转让给***是否剥夺了***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是否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承诺书和委托书、***的银行交易明细表。上述证据显示,2017年3月21日***向***转账100万元,同年4月10日***向***转账100万元。***委托***办理华泰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因华泰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对***作出承诺,***称***与***为父子关系。***是否按约定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